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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納骨堂

1.現場選位
圖片:1.現場納骨堂選位
2.第五公墓繳費
圖片:3.納骨堂費用至第五公墓繳費
3.晉堂
圖片:4.晉堂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撿骨進堂免備)。
  2. 火化證明單 (撿骨進堂免備)。
  3. 亡者曾設籍之戶籍謄本。
  4. 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5. 起掘(遷出)證明。
  6.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凡已入堂使用因故中途退堂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已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該堂位無條件收回之。
※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換堂位,同一公墓內申請變更位置應繳交變更手續規費新臺幣三千元 ;堂位價格不一時應再補足差額,高價位換至低價位者,其差額不予退費。若更換不同公墓堂位,應繳納全額費用。
※納骨堂堂位經申請繳費後,因開棺起掘為蔭屍需再埋葬無法遷葬納骨堂者,自起掘日起七日內檢附繳費相關單據資料辦理全額退費,超過七日後不予退還所繳費用。

墓基

1.現場選位
圖片:1.現場墓基選位
2.第五公墓繳費
圖片:3.墓基費用至第五公墓繳費
3.許可建造墓基
圖片:4.許可建造墓基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證明書。
  2. 死亡證明書正本。
  3. 亡者曾設籍之戶籍謄本。
  4. 亡者戶籍謄本。
  5.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墓基使用期限為八年,墓主應切結於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報經本所核准自行起掘洗骨遷葬進堂,原墓基本所無條件收回循環使用。

神主牌位

1.現場選位
圖片:1.現場神主牌位選位
2.第五公墓繳費
圖片:2.神主牌位費用至第五公墓繳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臨時神主牌位者,以安奉死亡未滿一年為限,並應於一年期滿後,二個月內辦理遷出,退還保證金。逾期未遷厝,重新繳納使用規費。
※神主牌位以納骨堂區提供使用之牌位為限,依號碼位置順序使用為原則;如民眾自行選位需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三千元。。

殯儀館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死亡證明。
※凡已入館因故中途退館者,已使用項目依規定收取使用規費,未使用項目(預定使用項目)依其使用規費金額收取百分之十手續規費。